山东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这是一部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体制机制,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综合性省级地方性法规,共61条。
条例补充完善了一些有山东特色的规范性要求,建立完善了符合山东实际的工作机制,具有较强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操作性,主要亮点和特色如下:
一、明确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制和协调机构
条例第四条、第五条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教育、公安、司法行政、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共产主义青年团等团体,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职责,构建起了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条例第六条中明确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的组成单位和主要职责,同时规定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共青团组织承担。
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委托社会力量承担”。
二、把握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关键环节
条例专门设置了“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一章,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进行了明确,做到了责任明确、有章可循,这在上位法以及外省地方立法中是比较少见的,充分体现了山东特色。
条例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还特别规定了“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自我保护教育,增强其应对性侵害、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等行为的能力”;“学校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禁毒教育”等。
三、突出了对重点未成年人群体的犯罪预防
条例第三十八条至四十条对旅馆业、洗浴场所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营业场所作出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
条例规定了学校应当建立预警、处理以及心理干预等预防处置机制,避免校园欺凌、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
条例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中对专门学校建设、学生入学、毕业证申领等事项作了细化规定,提高了可操作性。
四、强化了法律责任
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具体规定的,条例作了指引性的规定,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符合法定情形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
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原则性规定的,根据违法的轻重程度和我省实际情况对处罚数额和幅度作出具体规定,如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方面,作出了细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