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流动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注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不适用本须知。)
(二)属已申报居住登记,是指已向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的。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流动人员,应当发给居住证。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个人需要申领居住证外,可以不发给居住证:
1、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
2、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3、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4、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二、办理广州市的《广东省居住证》所需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居住证相片回执(或居民身份证原件)。请到具有居民身份证照相资质的相馆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并取得居住证相片回执。或者申办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由工作人员读取居民身份证相片。
(三)如实填写《广州市流动人员/居住证信息登记表》,对查实所申报居住地址信息虚假的,不予办理居住证。
(四)其他证明材料。需提供已经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泛指就业登记证明、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和居(村)委、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须注明合同期限)。
1、证明材料符合(一)(二)(三)要求的,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可申请有效期六个月以内的居住证。
2、证明材料符合(一)(二)(三)(四)要求的,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可申请有效期六个月以上最长三年的居住证。
三、办理广州市的《广东省居住证》延期所需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居住证原件。请在居住证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办理延期手续。
(三)如实填写《广州市流动人员/居住证信息登记表》,对查实所申报居住地址信息虚假的,不予办理居住证延期。
(四)其他证明材料。需提供已经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泛指就业登记证明、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和居(村)委、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须注明合同期限)。
1、证明材料符合(一)(二)(三)要求的,应在居住证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可申请有效期六个月以内的居住证。
2、证明材料符合(一)(二)(三)(四)要求的,应在居住证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可申请有效期六个月以上最长三年的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