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之际人屈大均著有《广东新语》一书,其成书年代史无明文,近人有推测为康熙十七年者。此说实不准确,该书卷28《怪语》部分,记有康熙十九年发生的事情,可见其成书的时间应不早于康熙十九年,
【关键词】 屈大均;《广东新语》;成书时间
汪宗衍先生是研究屈大均的专家,其大著《屈大均年谱》将头绪纷繁的屈大均事迹梳理得相当清晰,为后人继续进行有关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仍有个别叙述不清、甚至失误之处。这是大醇小疵、难于避免的事情。对此不可指责,而为了推动屈大均研究的深入,将之纠正过来却是必要的。其关于屈大均的名著《广东新语》撰写成书时间的叙述,即是应予辨正的一例。
汪先生著《屈大均年谱》将《广东新语》撰写成书的时间记在康熙十七年,在这一年的记事部分称:“撰《广东新语》二十八卷成。”汪先生作出这一处理的主要根据是屈大均《渎李耕客龚天石新词有作》一诗,称:“《诗外》三《读李耕客龚天石新词有作》诗,为庚申(康熙十九年)客金陵之作,有‘交广春秋我亦成,南方异物多经营’句,乃指《广东新语》,盖成于未北上之前。这里的“北上”,指康熙十八年“秋,(屈大均)从东莞携妻子避地,与郭青霞偕,自番禺越大庾,下彭蠡,至于汉阳,又溯江历大小孤、马当、天门,至南京。”汪先生称“盖成于未北上之前”,用语留有余地,表现出其治学态度之谨慎,但即使这样,从总体上看汪先生的这一处理不能不说是错误的。
肯定汪先生失误的根据是《广东新语》中的一条记事。该书卷二八《怪语》部分,有一条题为“黄宾臣”的记事,其全文为:
有黄宾臣者,字敬而,琼山诸生也。庚申七月至高州,值天大旱,有司祈祷不应,宾臣曰:“凡求雨必得奇门真传,”或异其言,亟报有司往请之。宾臣使取竹片十二为令牌,及大锅一、黑雄鸡一、鹿脯五器以待,明日,于观山寺为坛,宾臣服道衣,被发仗剑,于坛上布罡捻诀,以目视日,竟日不下一睫。明日申刻,果雨,不甚大,观者称其术之神,曰:“未也,俟明日观之。”明日烈日如故,宾臣曰:“此劫数,非独高凉一郡为然,奈何!”有司以其左道讥之,宾臣愧甚。于是至发祥寺,登浮图,居第四重,上下左右,悉以符篆封之。越三日,谓观者曰:“明午雨必至,但从东南来,可保无事。否则当有性命之忧。”因作书与家人诀,明日未时,烈日中狂风大作,宾臣谓其仆曰:“雨从西北方起,不祥,尔当速去。”其仆甫下塔,霹雳一声,雨如注,有老人见一麻鹰,口含火丸,从塔第一重飞入,势甚可怖,须臾霹雳再震,远近闻硫磺扑鼻。驰视之,宾臣僵仆塔外,口存微息,鼻旁与右臂微破,一孔如铖,血流不止。以沸水饮之,不受矣。高州人以宾臣为百姓而死,立庙祀之。
文中所讲之事属于神仙怪异之类,不足重视,但其中所说的年份“庚申”在这里则是应予特别提出的。
屈大均在其著作中,凡遇纪年,关于明朝及明朝以前者,为令读者能得到明确的时间观念,或称某皇帝年间(如《广东新语》卷七《人语·高固》有“周显王时”之语,见《全集》第四册第200页),或某皇帝的庙号与年号并用(如《广东新语》卷十六《器语·宝剑》有“唐明宗天成中”之语,见《全集》第四册第396页),或只称年号(如《广东新语》卷八《女语·割股妇》有“宋咸淳十年”之语,见《全集》第四册第248页;又如《广东新语》卷十五《货语·诸番贡物》有“永乐三年”之语,见《全集》第四册第388页),或将年号与干支并用(如《广东新语》卷六《神语·罗浮山神》有“淳熙甲午”之语,见《全集》第四册第184页;又如《广东新语》卷一,《天语·星聚》有“成化丙戌”之语,见《全集》第四册第7页)。而绝不单独使用干支(《广东新语》卷二五《木语·榕》中有一例单独使用“乙亥”、“壬午”来表示崇祯八年和十五年的情况,那是由于与下文关于清朝的纪年相连这一特殊环境造成的,应视为特例,不应视为在一般情况下对明朝的纪年屈大均可以单独使用干支来表示,参见《全集》第四册第567—568页);但关于清朝,则仅仅使用干支,而不使用皇帝的庙号和年号等(如《广东新语》卷十八《舟语。大洲龙船》中即以“辛丑之岁”表示顺治十八年,见《全集》第四册第442页;再如《广东新语》卷二《地语·迁海》中即以“岁壬寅”表示康熙元年,以“癸卯”表示康熙二年,见《全集》第四册第51—52页)。屈大均在其著作中,如此处理纪年之事,这是其坚持明朝遗民立场的表现。而在这里,读者们即可由此而得知《广东新语》卷二八《怪语·黄宾臣》中“庚申”之年,当属清朝的某一年。
细读上引《广东新语》卷二八《怪语·黄宾臣》中的全文,可知其所述之事乃为屈大均写作此篇时已经发生之事(这里不论其事因属荒诞而不可能发生,而只是从其文辞叙述所表达的情况而言),换言之,文中所叙事情发生的庚申年,除了属于清朝外,还应属于屈大均所能经历或其以前已经存在过的年份。查屈大均死于康熙三十五年丙午,他所能经历或其以前已经存在过的干支为庚申的清朝年份只有康熙十九年,由此看来《广东新语》卷二八《怪语·黄宾臣》中的“庚申”之年,应当是康熙十九年。
能证明此“庚申”年为康熙十九年的还有地方志的记载。道光丁亥年黄安涛等总修《高州府志》卷12第48页上至49页上《方技》称:
王宾臣,琼州府琼山县学生员也。康熙十九年应贡赴考,侯文宗于高凉。夏秋之交,久苦亢旱,人心如焚,宾臣自称得祈雨秘诀,邑人请祷。七月十二日建坛于观山寺。是日西郊微雨,独不及城。宾臣以为“风过多腥,此妖氛,非所以应我也,得毋与事诸公未必先期斋戒乎!”或戏之曰:“技穷耳,何归咎于他人为?”宾臣取杯水,以片纸画符投之,曰:“饮此则果否斋戒立辨。”卒无敢饮者。当事憾焉。宾臣遂屏人,于二十三日自诣宝先塔第三层,布罡密咒,语住僧曰:“今日必雨,且雷从南来,吾固无恙,若从北来,吾无死所矣。”言未竟,黑云冉冉起自西北,雷声雨势并集。俄顷,塔中烟出,宾臣仰卧以僵。人疑其为雷击死,然绝无雷击痕也。是年,督学道陈肇昌临高考校,闻之,遣官致祭,还额贡以慰之。三十七年,旱,复行祈雨之事,有叙述宾臣始末者,知县钱以塭慨然曰:“为吾民而殒其身,身虽没,其魂魄应留于此也。”因拜於宾臣死所,为文以祭之。随大雨四日。嗣后凡祈雨必请祷焉。
咸丰七年重镌郑文彩等纂修《琼山县志》卷22第21页下至22页上《人物》10《方技·国朝》称: 王宾臣,字敬而,廪生,东岸人。康熙庚辰(《通志》作庚申——原注)七月,赴高州考贡,值大早,有司求祷不应。宾臣言求雨必得奇门真传。人异其言,闻之有司,敦请之。披发仗剑立坛上,以目视日,竟日不下睫。已而果雨,观者称其术之神。宾臣曰:“雨未足,当再祷之。”明日烈日如故,曰:“此劫数也,奈何!”有司士民恳之不已,乃至发祥寺,登浮图四级,土下左右悉以符篆封之,且曰:“明年必大雨。但从东南来,可保无虞,若从西北,则吾命休矣。”因作书与家人诀。次日未刻,烈日中忽狂风大作,霹雳环绕,滂沱如注,有老人见大鹰口含火丸,旋塔左右,势甚可怖,须臾天气晴明,意为无事。及仰视宾臣,已僵立于轰震中矣。州人以宾臣为百姓死,立庙祀焉。有祷辄应,督学陈公为文祭之。以上两个方志所记情节与屈大均《广东新语》所记稍有不同,但大体相同,应视为所记实为一事。方志中作“王宾臣”与《广东新语》作“黄宾臣”也稍有差异,但南方人读“王”与“黄”发音无大区别,“王宾臣”与“黄宾臣”也应视为同为一人。两个方志皆把此事发生时间记为康熙庚申十九年(其中一个记作“庚辰”应系误刻,而且原书也作了校注,因而其应可视为记作庚申),无疑为《广东新语》卷二八《怪语·黄宾臣》中的“庚申”之年应是康熙十九年这一判断提供了有力的佐证。
论说至此,再返观本节开头所提出的汪宗衍先生撰《屈大均年谱》将《广东新语》成书时间记为康熙十七年一事,就可非常肯定地称其为误记。成书于康熙十七年的《广东新语》怎能将康熙十九年发生的事当作已发生过的事情记录下来!看来,《广东新语》一书的撰成,应至早为康熙十九年。至于其时间下限,当为康熙二十六年。确定康熙二十六年为其下限的原因,是根据屈大均给汪栗亭的一封回信。此信载《翁山佚文》。关于此,汪先生的《屈大均年谱》已有极为准确的记载,兹不再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