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让方):
住所地:沙河小区华南A栋2-3-4和A栋2-3-3
法定代表人:杨**
乙方(受让方):彭**
法定代表人:彭**
鉴于,遵义市龙门助学中心(以下简称转让学校)是由甲方于 20** 年6月28日杨成陆投资创办的中小学课外培训结构。甲方有意将其所属的转让学校按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按同样的条件受让转让学校。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并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双方签订本合同。
一、转让学校的基本情况:
转让学校名称﹕遵义市龙门助学中心
评估价值50000元(大写五万元整)
所在地﹕沙河小区华南A栋2-3-4
经营范围﹕高中、初中、小学各科辅导,包含各年级一对一辅导及晚自习
学校设备﹕
一、课桌椅40套
二、办公桌5套
三、打印机2台
四、黑板7张
五、饮水机1台
六、四路监控设备一套(包含录像机和摄像头)
七、办公用品全套
八、各年级各科辅导教材
九、办公档案柜2个
十、电话机两部
十一、办公电脑一台(清华同方)
其他小东西若干
二、债权、债务处理**经甲、乙双方约定,合同签订之日前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
三、学校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五万元整,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二日内,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转让价款。
五、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具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六、违约责任
1、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则无权要求返还转让费;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甲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应当向乙方退回转让费。
2、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偿付另一方所受损失的差额部分。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1、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了变更或解除协议,而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条款不能履行的。
3、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予以认同的。
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必须签定变更或解除协议。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其他
本合同共3页,一式2份,甲、乙双方及委托的会员各执1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