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机关:xxxxx :法定代表人:1 职务:xxxxx
被申请人: 、男,生于1960年5月20、汉族、住址:
溪县塘坊乡塘坊村一社。联系电话: 关于李XX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房屋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以于2011年2月21日送达,XXX未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特申请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月X日,XXX在渝巫公路451k处公路左侧修建房屋,该房屋顺公路长12左前方(塘坊方向)退出公路边缘5.5右前方(县城方向)退出公路边缘1.6房屋基础已经形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六条第一款,《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列》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的规定,确定李本全修建的房屋为违法建筑。因此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列》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责令XXX于2011年3月10前拆除修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物处罚决定书。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申请机关:
二OXX年 月 日
附:1.立案决定表
2.询问笔录
3.现场看验笔录
4.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
5.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6.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
7.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8.处罚决定书
9.送达回证
10.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11.结案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