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等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审核后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并到居住地所在区教委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
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可申请居住地所在区教委协调解决。各区政府按照北京市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指导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并公布实施细则。各区应建立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联合审核机制。
上海:
小学毕业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符合当年招生相关规定,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区教育考试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至区公办初中就读。
深圳:
在深圳就读小学六年级,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深圳户籍或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居住证,且在深圳居住满一年、连续参加社保(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满1年的非深户籍儿童、少年。
《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第六条:
1、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落实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中考政策。
2、实行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的地方,要合理设置积分条件,确保符合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基本要求的随迁子女能够应入尽入。
3、流入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开放,避免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
4、要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
5、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
6、转入学校应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转接学生学籍,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