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信管5班
3109005799
陈首澄
小悦悦事件:
两岁的小悦悦一个人在家门口的巷子里玩耍着,一辆迎面驶来的面包车猛然加速,将悦悦撞倒卷到车底,右侧车轮从悦悦胯部碾过。司机停了一下车,又加油门开走了,后轮再次从悦悦身上碾过。两名路人先后路过均对倒地的悦悦不理睬,接着悦悦被一辆小型货柜车再次碾压。之后5分钟往来的十余个路人均见死不救,直到一位拾荒阿姨看到并救起悦悦。
时间定格在10月21日零时32分,经过七天七夜的抢救,最终我们没能挽留住这个年仅两岁的生命。
对于小悦悦事件的反思:
王悦(小悦悦)的离世,留给我们是深深的自责和无尽的反思。那是一段揪心的视频,那是让整个佛山人蒙羞的画面,两岁女童被撞倒,碾压,再被碾压。七分钟,好漫长的七分钟,小悦悦就那样孤独无助的躺在血泊中七分钟之久。惨象之下,过往的十八个路人也仅仅是看了看,却无人伸出援助之手。这令人寒的一幕,直到被路过的拾荒陈阿姨见到,愤然跃起,将小悦悦搬离街心,找寻到小悦悦的妈妈,才得以终止。
小悦悦,虽经医护人员的极力抢救,仍然走完了她那只有两岁的人生旅程!她的离去让国人心疼!更让国人蒙羞与忏悔!小悦悦走得匆忙,也可能无牵无挂,因为她太小,无法理解和看清她所降临的这个世界以及她的同胞们的所作所为,祝她一路走好!
连日来,此事所引发国人的争论沸沸扬扬,有慷慨陈词的,有群情激奋的,有捶胸顿足的,有手持道德利剑侠气十足的,更有痛下狠手鞭打那18位冷漠路人的。总之,霎时间在我960万平方公里的大地上,冒出了无数的仁人志士、道德的评判者、人伦的捍卫者,真是可喜可贺!
由小悦悦事件,不由使我联想到2006年发生的彭宇事件:那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公交站台等候汽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并摔成骨折,医药费花了不少。后经相关机构鉴定构成8级伤残。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随后老太告到法院向彭宇索赔13万多元。彭宇表示无辜,并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2007年9月4日,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但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计45,876.6元。
如果,我们将这两件事,或更多的同质事件联系起来看,就会有很多的困惑与不解,有道德层面的,更有法律层面的。在这些困惑与不解没有得到合理的澄清和解决之前,今后仍会发生类似的小悦悦事件和彭宇事件,而由此而引发的争论仍将此起彼伏,延绵不绝,时时撕扯着我们民族麻痹、布满疮痍的道德神经!
根据现代的施救理念,施救人在施救前应当首先确保自己的安全,这是一条原则,国内外都这样做。所谓原则就是底线,具有不可挑战性和妥协性,否则就不能成方圆。赔了夫人又折兵,或者一命抵一命的事,是蛮干,没有科学性,不应提倡,在这种情况下的不作为应当被社会理解和接受。
法律虽然具有权威性,其仲裁结果不容更改,但是,它也有局限性,或者是致命的弱点。法律的裁决完全取决于被采信的证据,但是,证据往往会在不在意间,被相关人员所忽略(除非是事先预谋),有时根本就无法提供证据,比如说彭宇事件中的彭宇。如果他在扶起老太前就想到,应该找个证人来证明自己的主动施救行为;如果他没有将老太送医院,只做一半的好事;如果事情不发生彭宇所说的180度大逆转,整个事件就会是另外一种结果。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精通法律的人毕竟是极少数,大多数人在做事前都不会去想,如何从法律的角度保护自己的行为,因为,施救人首先考虑的是救人、救命,相信好人会有好报!遗憾的是,这种天真或一厢情愿的想法,不是来自于活生生的现实生活!生活不是浪漫的,更不是理想化的;生活是真实的,有时可能是残酷的,因此,我们必须适应和学会向生活学习,提高生存能力。法律虽然在多数情况下可以保护正义和公正,但是,有时它也无能为力,会做出必要或无奈的妥协,就向彭宇事件一样。我们必须记住:法律永远代替不了万能的、无事不知的上帝!
目前,我们的社会尚缺乏一种基本的共识,就是做好事是有风险的!因此,规避风险的意识应该提倡和普及,做工作时如此,在生活中如此,做好事时亦该如此。这是一枚硬币的两个面,我们必须学会和适应理性、客观地看待事物,看到问题的实质,并在此基础上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中华文明是一个古老的文明,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在其发展过程中没有发生过断层的文明。道德在中华文明的发展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享有崇高的地位,长期以来被视为判断事物和人的行为好坏的最高标准。“以仁治天下”、“以孝治天下”和“以德治国”是一脉相承,都曾经受到统治阶级或国人的尊崇。
道德是指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评价人的行为,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行动规范的总和。道德是人的自律行为规范,而法律则是禁令或强制性的他律规范。因此,我们要认识到,道德与法律虽然可以互补并相互促进,但是,他们并不能完全互换,更不能相互替代!否则就会出问题,并引起认识上评判的混乱,经常发生的“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的现象就是最好的例证。
多年来,我们的社会在不断的议论和探索如何建立一种制度,表彰和弘扬见义勇为的高尚行为,但时至今日也没有看到它的雏形。我们的民族、我们的同胞一直在左右徘徊、纠结,真是理不清,理还乱!每当有见义勇为者遭受委屈与不白时,我们就为其叫屈鸣冤,伸张正义之声就会不绝于耳,“我们决不能叫英雄在流汗流血之后再流泪!”。然而,当某位老人或弱者陷入困境而无人施救时,我们又对目击者或过路人嗤之以鼻,认为他们都是些麻木不仁的冷血动物!我们毕竟是同类,血管里流着相同的血!
我们应当明白,他们的麻木与冷血绝不是先天带来的,而是后天形成的,是后天从生活中学来的,这与他们(或者我们)的生活环境和条件是分不开的,人们常说的“环境可以改造人”就是这个道理。我们应当看到问题的本质,以及它形成的本源是什么,然后才能真正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而且是有效的办法,真正为弘扬见义勇为的精神与风尚推波助澜,推动我们的社会文明更上一层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