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外侨局(办)、有关单位:
根据外交部外发[2010]31号《关于被授权单位办理邀请外国人来华手续暂行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望严格把关,认真执行。
一、 邀请单位须提报的材料:
1、填写《邀请外国人来华审批表》,按要求到所在地外事部门备案(审批表到潍坊市行政审批中心网外侨办窗口下载)。
2、邀请外国人来华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邀请单位和被邀请人及单位情况简介、经营范围、产品用途、被邀请人来华目的等,并加盖邀请单位公章。);
3、邀请单位聘请资格证书(文教类);
4、中外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年检有效);
5、外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被邀请人个人简历(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家庭成员);
7、被邀请人有效期内护照复印件、来华签证页复印件;
8、被邀请人在华详细日程(须注明具体离境时间);
9、业务往来记录(如进出口单据、完税证明、银行费用往来、合同、传真、电子邮件等);
10、保证书(主要内容:邀请单位保证被邀请人不在“不为外国人审发邀请函”之内;被邀请人来华往返费用及在华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谁承担,如何得到有效保证;邀请单位将督促、监督被邀请人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按时离境,同时向邀请函的审发单位反馈信息;如被邀请人在华从事违法活动、非法滞留或发生其他意外事件,将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遣返费用;法人代表办公和移动电话并亲笔签名,加盖公章。);
11、被邀请人不在本国申请签证的,需提供在签证国的居留证件;
12、工作签证不需要提供日程,但增加《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或《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以及与被邀请人签署的合同或颁发聘书的原件、复印件。
二、不为以下外国人审发《邀请函》:
1、涉及严重刑事犯罪;
2、来华时理由不充分或不能证明来华目的;
3、不能支付往返及在华费用(邀请单位承担的除外);
4、入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公共秩序;
5、提交伪造、假冒申请材料;
6、其他法定不得入境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