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分主要掌握变法修律的过程及现代法律体系在中国的建立过程。
一、预备立宪:
(1)颁布了两步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近代中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十九信条”
(2)在中央设咨政院(中央咨询性机构),在地方设资议局。
二、修律的主要成果:来源:
(一)制定法律
1、刑法:《大清现行刑律》(注意其变化: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隶30门;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增加了新的罪名。)和《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2、民商事法律:《大清商律草案》和《大清民律草案》。3、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1)诉讼法:《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遭到保守派的否决)、《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六编)与《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四编)(2)编制法:《大理院编制法》、《各级审判庭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
(二)司法制度方面的变化:来源:
1、司法机构的变革: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的司法行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审检合署;实行四级三审制;规定法官和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2、领事裁判权(确立于《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和《虎门条约》)与观审和会审公廨。
三、民国时期的宪法:(注意其内容、特征与意义)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
(二)“天坛宪草”(又称《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北洋政府的第一部宪法草案)与“袁记约法”(《中华民国约法》)
(三)“贿选宪法”即《中华民国宪法》(近代中国第一步正式颁行的宪法)
(四)1947《中华民国宪法》:“二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