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人:合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
受 托 人: 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为搞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委托 乡(镇)人民政府征收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抚养费。
一、征收范围
1、受托人对不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再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2、受托人对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3、受托人对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4、受托人对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5、受托人对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6、受托人对收养他人子女期满六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7、受托人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委托权限
受托人对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有实施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送达法律文书,督促履行等权力。
三、委托方的责任
(一)对受托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对受托人在受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与受托人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受托人的责任
(一)接受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受托人无权转让委托权。
(三)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四)征收社会抚养费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五)所有案件的法律文书制作必须规范,档案装订整齐,保存完整。
五、具体事宜
(一)对不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特殊个案(如征收额度较大、社会影响较大或对象收入明显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等案件),受托人应当集体讨论并作出初步的处理决定,报委托人审查,由委托人直接下达处理决定书,并由各乡镇送达并监督执行。
(二)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困难的,必须向委托人申请分期缴纳,由委托人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
(三)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案件,受托人必须在30日内移送委托人,由委托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受托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必须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通用票据》,并加盖合江县社会抚养费票据专用章有效。
六、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委托人、受托人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从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 止。(本委托书在委托期限内,不因法定代表人变更而终止)
七、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
委托人:合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委托人: 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二oXX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