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新区户籍学生
1、房、户地址一致的,按房产和户口簿一致的登记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学位。
2、房、户地址不一致的,以房产地址为主要依据统筹安排学位。
3、2020年6月1日—8月31日期间取得房地产权证或户籍的,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尚有学位的公办学校就读。
4、学生户籍地址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全权所有或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全权共有的房产地址相同的,按该房产所在学区安排学位。
5、学生户籍为集体户口、或户籍在非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房产、或有户无房、或有户但房产比例不足100%的,根据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
6、所持房产为二手房或者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按《关于珠海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珠教基〔2013〕33号)执行:
(1)2013年6月1日前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完全产权房产,不受建筑面积大小限制。
(2)仅有一套完全产权房产的,不受建筑面积大小限制。
(3)两套或以上完全产权房,且均为2013年6月1日后购置,建筑面积均在50平方米以下的,只能使用“房户一致”的完全产权房产申请学位。
(4)已有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以上完全产权房产的,不得使用2013年6月1日后购置的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房产申请学位。
7、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租赁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可凭有效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及交租证,按该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学区申请学位,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二)市内区外户籍学生
1、父母完全产权房产在高新区的,按房地产权证登记的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学位;父母完全产权房产在高新区,但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按照购房网签备案合同登记地址所在学区统筹安排学位。
2、父母在高新区内无房产,但在高新区生活、工作三年以上,统筹安排入读。
(三)政策性照顾生、港澳籍人员子女、符合积分入学资格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区户籍的非我区户籍适龄儿童,可按其自有完全产权房产所在学区安排学位;无房产或仅有部分产权房产的,根据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就读公办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