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次安排学位
1、申请学生及其父母持有金湾区内全权房产,且房、户登记地址一致的:按登记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学位;如果本学区学位不足,则按学生户籍最后一次迁入时间先后安排学位;无法安排在本学区的学生,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学校。
2、因危房改造搬迁或旧村改造搬迁的:凭镇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可按搬迁前房产所在学区安排学位,也可根据学位情况安排到现房产所在学区就读。
3、持有完全产权房产但与户籍登记地址分属不同学区的:按房产所在学区安排学位,如果本学区学位不足,则按《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登记时间先后安排学位;无法安排在本学区的学生,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学校。
4、已购完全产权房产而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持有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该房产的《珠海市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结果》,可按该房产所在学区安排学位。如果本学区学位不足,则按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备案登记时间先后安排学位;无法安排在本学区的学生,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学校。
5、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完全产权房产且房户一致的:学生户籍地址与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全权所有(或全权共有)的房产地址相同的,在征得房产权属人同意的情况下,按该房产所在学区安排学位。如果本学区学位不足,则按学生户籍最后一次迁入时间先后安排学位;无法安排在本学区的学生,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学校。
6、持有金湾区内唯一全权房产(含全权购买的单位集资房),因历史原因而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学生及其父母持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拥有该房产完全产权证明,或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证明、完全产权购房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近三个月内的居住凭证(水、电费单、物管发票等),可按该房产所在学区安排学位。如果本学区学位不足,则按该房产合同签订时间先后安排学位;无法安排在本学区的学生,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学校。
7、持有非完全产权房产的:学生及其父母持有金湾区内房产,但全部所持房产份额均不足100%的,按学生户口所在学区安排学位。如果本学区学位不足,则按学生户籍最后一次迁入时间先后安排学位;无法安排在本学区的学生,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学校。
8、有金湾区户籍无金湾区房产的:学生及其父母有金湾区户籍但无金湾区房产的,按学生户口所在学区安排学位。如果本学区学位不足,则按学生户籍最后一次迁入时间先后安排学位;无法安排在本学区的学生,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学校。
市、区规定的政策性照顾类学生
1、新冠疫情中表现突出的一线医护人员子女。优先安排入读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所在的公办中小学。
2、符合珠海市规定的政策性照顾生。按相关文件规定安排学位。
3、符合金湾区规定的政策性照顾生。统筹安排公办学位。
4、在学区内工作居住的港澳籍人员的港澳籍子女。可按其在金湾区内自有完全产权房产或合法租住地址统筹安排学位。
金湾区外珠海市内户籍类学生
1、其珠海市户籍一方的父(母)亲,持有金湾区内完全产权房产(以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数据为准)的,可统筹安排学位。
2、其珠海市户籍一方的父(母)亲,近五年在金湾区内累计缴纳社保五险种三年以上,且工作合同在有效期内的,可视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非珠海户籍学生
1、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珠海市金湾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进行积分计算,分值达到2020年金湾区入学分数线或以上统筹安排公办学位。
2、父母一方或双方为金湾区户籍的非珠海市户籍学生,参照积分入学办法执行。其中,居住年限以其金湾区户籍一方的父(母)亲入户金湾时间计算,其余项目不变。
3、父母一方或双方在金湾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或合法稳定住所的,其适龄子女可统筹安排民办学校学位。合法稳定职业以社保缴交情况为依据,合法稳定住所以房产或居住证地址为依据。
招生的注意事项
(一)在招生录取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生或家长索取费用的行为均属违纪、违法行为,如发现此类情况,请向金湾区教育局或区纪检部门反映。
金湾区教育局招生投诉电话:0756—7260109
(二)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有关招生相关政策可咨询金湾区教育局基础教育室(电话:0756—7263083)和报读学校。
(三)不符合我区公办中小学招生条件的新生、转学插班生,家长可自行申请民办学校学位。
(四)报读金湾区航空新城小学、航空新城中学的新生家长,如需提交相关入学材料的,请提交至红旗镇招生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