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会计职业起步早,会计职业团体也由来已久。比较而言,我国会计职业团体存在着数量少、发展滞后等一系列问题。本文旨在以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例比较中美会计职业团体对会计职业道德的影响,分析我国会计职业团体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会计职业团体提出改进意见。
一、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关于会计职业团体对会计职业道德影响的研究不太多,大体分为两个方面:会计规范体系研究及会计职业团体研究。
(一)会计规范体系研究
李松奇(2007)通过各国会计规范体系比较研究,认为应淡化我国会计规范体系建设中的“准则”和“制度”之争,并且不断提高我国会计规范制定的透明度及完善其信息反馈机制[1]。王楠(2012)通过比较中美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提出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应主要由会计职业团体参与制定,而非完全由政府制定[2]。
(二)会计职业团体研究
齐飞(2009)通过对会计师职业道德委员会的国际比较,认为在职业道德建设时除了强化职业道德制度建设、完善职业道德规范体系之外,还应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重视和加强我国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机构建设,并对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的建立提取了建议[3]。张学军、刘鑫(2013)通过比较中外会计职业团体,揭示了中国会计职业团体与政府的关系不清问题[4]。
二、 中美注册会计师协会比较
(一)成立时间不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于1988年11月,比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时间晚了100多年。
(二)国际化时间不同。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第一批会员于1977年10月14日加入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晚了近20年的1997年5月才加入国际会计师联合会。
(三)会员数量不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个体会员超过20万人,而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个体会员数量超过41万人,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数量的两倍多。
(四)中央协会与地方协会之间的关系不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协会隶属关系;而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其各州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关系。
(五)与政府的关系不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隶属于中国财政部;而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美国财政部是相互独立的。
(六)经费来源不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经费来源丰富,除了会费还有捐赠、政府资助以及协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等等;而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经费则全部由AICPA证交会业务部(SECPS)所监管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没有任何政府资助。
(七)组织结构不同。中美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组织结构除了都设立了专门(专业)委员会以外,其他有很大的不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结构还不够完备,职权不够明确,没有建立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三者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而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组织结构比较完备职权更加明了,内部治理结构相互制衡。
(八)专门委员会设置不同。中美注册会计师协会都针对职业道德设立了专门(专业)委员会。但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分设了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和惩戒委员会;而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则只设置了一个职业道德执行委员会。中美道德委员会都负责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定、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道德准则委员会没有美国职业道德执行委员会的“执行”职能,而是由惩戒委员会“执行”该职能④。
(九)协会主要职责不同。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其主要职责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具有“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会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的职责;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没有该项职责的明确说明。而该项职责恰恰表明了该会计职业组织对会计职业道德的约束作用。
(十)制定的职业道德法律规范不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针对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分别制定了职业道德守则;而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则制定了《职业道德准则》。在内容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职业道德守则》对道德裁决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而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职业道德准则》则强调了道德裁决。
三、我国会计职业团体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会计职业团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需理清
我国会计职业团体与政府之间应是合作与指导的关系,而并非是隶属关系。具体措施有:第一,会计职业团体应该依靠民间资金来运行,摆脱主要依赖政府拨款的现状;第二,会计职业团体应该与政府机构分开办公;第三,会计职业团体的领导职务应由内部选举产生,不得由现职国家公务员和依法参照国家法律管理的人员担任。
(二)我国会计职业团体的组织结构尚需完善
我国会计职业团体的主要问题是未能建立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三者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具体措施有:第一,我国会计职业团体的组织结构应当包括权力机关(会员大会)、执行机关(理事会)和监督机关(监事会),同时,设立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第二,会计职业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不得由同一会员单位产生。
(三)会计职业团体在职业道德建设上尚需加强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员提供的服务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与行业考试相关的范畴,没有像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那样明确“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会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相关职责,制定的职业道德法律规范没有“道德裁决”相关的规定。针对这一问题,我国会计职业团体应在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上发挥更重要的自律作用。